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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盟章程

联盟章程

发布日期:2026/9/14 13:04:40 浏览人数:




百艺联盟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联盟名称
本联盟全称为百艺联盟(网址:www.baiyi163.com)(以下简称 “本联盟”),是汇聚全国各领域文化艺术旅游机构、独立艺术家、文艺从业者,自愿联合组建的开放性、公益性、协作性行业联合体。
第二条 联盟性质
本联盟以个体艺术家核心赋能、文旅机构协同联动为核心定位,是非营利性行业协作组织。坚持自愿加入、平等合作、资源共享、互利共赢原则,隶属于鞍山华龙嘉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,专注整合零散艺术个体资源、打通文旅产业合作渠道,搭建艺术创作、文旅融合、资源对接、行业赋能的综合性服务平台。
第三条 联盟宗旨
坚守社会主义文艺发展方向,践行 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文艺方针,立足文化艺术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需求。以个体艺术家资源为根基,以文旅机构合作为载体,凝聚各类文艺人才、整合文旅行业资源、规范行业交流合作模式、赋能文艺创作创新、推动文旅业态升级,助力传统文化传承、当代艺术创新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,打造互通互助、共建共享的文艺文旅生态共同体。
第四条 发展理念
深耕艺术、赋能文旅、链接资源、成就匠心、共生发展。尊重每一位个体艺术家的创作价值,激活小众、特色、民间文艺资源活力,搭建机构与个体、艺术与市场、文化与旅游的精准对接桥梁。
第五条 适用范围
本章程为百艺联盟最高行为准则,适用于联盟全体会员,包含单位会员(文化机构、艺术工作室、旅游企业、文旅策划机构、文创公司、景区运营机构等)及个人会员(各类艺术门类独立艺术家、非遗传承人、文艺从业者、艺术创作者等),全体会员必须严格遵守、自觉维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核心职能
第六条 核心业务范围
本联盟聚焦艺术资源整合、文旅跨界合作、行业服务赋能三大核心板块,开展以下工作:
1. 个体艺术家资源聚合与孵化
系统收纳书画、音乐、舞蹈、戏曲、非遗、雕塑、摄影、文创设计、民俗艺术等各领域独立艺术家、草根创作者、非遗传承人资源,建立艺术家人才资源库,梳理个人艺术特色、作品品类、合作优势,挖掘小众特色艺术价值,为个体艺术家提供展示、交流、签约、就业创业渠道,助力独立艺术从业者职业化、市场化发展。
2. 文旅机构资源联动合作
整合全国文旅景区、文旅投资公司、文化传播机构、会展策划公司、研学文旅机构、乡村文旅运营主体等单位资源,搭建机构供需对接平台,推动文旅项目、演艺活动、文创开发、景区IP打造、研学课程开发等项目的落地合作,实现机构资源与个体艺术人才的精准匹配。
3. 文艺文旅交流活动组织
常态化开展艺术作品展、文旅采风创作、行业沙龙、技艺交流、学术研讨、非遗展演、文旅艺术节、艺术赛事评选等活动,为个体艺术家提供免费展示交流平台,为文旅机构丰富业态内容、提升文化底蕴,推动艺术走进文旅、文旅赋能艺术传播。
4. 行业赋能与专业服务
为会员提供艺术创作指导、作品包装推广、版权登记保护、商业合作咨询、文旅项目策划、品牌IP打造、新媒体宣传等一站式服务;搭建行业交流学习平台,定期开展技能培训、行业趋势分享,提升个体艺术家专业能力与市场化运营能力,规范文旅艺术合作行业标准。
5. 资源共享与项目共建
推动会员间资源互通,支持文旅机构与个体艺术家联合开发文创产品、文旅演艺、特色体验项目;统筹联盟优质资源,承接政府、企业、景区各类文艺文旅合作项目,集中输出艺术人才与文化服务,实现抱团发展、互利共赢。
6. 文化传承与产业创新
挖掘、保护、传承民间传统艺术、非遗文化,推动传统艺术与现代文旅、新媒体、新业态融合创新;助力乡村文旅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,打造特色文艺文旅品牌,弘扬优秀中华文化。
7. 行业自律与权益维护
建立联盟行业自律规范,杜绝恶性竞争、侵权抄袭、虚假合作等行为;维护个体艺术家和文旅机构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解决合作纠纷、版权纠纷、劳务纠纷,搭建公平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。
第三章 会员管理
本联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,以个人艺术家会员为主体,文旅机构会员为支撑,双向赋能、协同发展。
第七条 入会条件
1. 拥护本联盟章程,自愿遵守联盟规章制度,认同联盟发展理念,自愿加入联盟;
2. 个人会员:热爱文化艺术事业,具备一定专业创作能力、从业经验的独立艺术家、非遗传承人、文艺从业者、艺术爱好者,品行端正、坚守艺术初心,无不良从业记录;
3. 单位会员:合法注册、合规经营的文化艺术机构、文旅企业、景区运营单位、文创机构、研学文旅平台等,具备良好行业信誉,愿意参与行业协作、共享资源、共建文旅艺术生态;
4. 自愿履行会员义务,积极参与联盟活动,自觉维护联盟声誉。
第八条 入会流程
1. 提交入会申请,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介、艺术作品、从业资质;单位会员提交企业资质、经营范围、合作需求;
2. 联盟秘书处审核资料,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;
3. 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,录入联盟人才库、机构资源库,正式授予会员身份及会员标识;
4. 会员信息统一归档,纳入联盟资源对接体系。
第九条 会员权利
1. 个人会员权利
(1)享有联盟内平等的话语权、参与权、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(2)免费入驻联盟艺术家资源库,优先获得作品推广、媒体宣传、项目推荐机会;
(3)优先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类艺术展览、采风交流、赛事评选、培训学习活动及专著专刊刊印;
(4)优先对接文旅机构合作项目、商业演出、文创开发、景区驻场等合作资源;
(5)享受联盟版权保护、纠纷协调、专业咨询等专属服务;
(6)对联盟工作享有监督权、建议权,可对联盟发展、活动开展提出意见和方案;
(7)自愿退会的权利。
2. 单位会员权利
(1)免费入驻联盟文旅机构资源库,优先对接联盟优质艺术家资源及文旅运营顶层方案;
(2)优先与联盟个体艺术家开展项目合作、业态共建、活动联办;
(3)借助联盟平台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、拓展行业合作渠道;
(4)优先参与联盟政企合作项目、行业峰会、文旅资源对接会;
(5)享有联盟行业资源共享、政策信息同步、项目咨询等服务;
(6)对联盟工作享有监督权、建议权,自愿退会的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义务
1.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本联盟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,恪守行业道德,坚守艺术底线;
2. 自觉维护联盟声誉、形象及合法权益,不做损害联盟集体利益和会员权益的行为;
3. 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交流、公益、共建活动,主动配合联盟开展资源整合、项目落地工作;
4. 积极共享自身优质资源,主动参与会员互助,践行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;
5. 按时更新个人 / 单位信息,保证入驻资料真实有效,信息变更及时报备;
6. 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,诚信合作、公平竞争,杜绝侵权、欺诈、恶性竞争等行为;
7. 积极传播正能量,弘扬优秀文艺文化,助力文旅艺术行业良性发展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
1. 会员自愿退会需提前书面告知联盟秘书处,秘书处备案后注销会员身份,终止会员权益;
2. 会员长期不参与联盟活动、不履行会员义务、失联超过一年的,视为自动退会;
3. 会员出现违法违规、违背公序良俗、抄袭侵权、恶意违约、损害联盟声誉、扰乱联盟秩序等行为,联盟有权予以通报批评、暂停会员权限,情节严重者直接除名;
4. 退会、除名会员不再享有联盟一切会员权益,不得借用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组织架构
本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:会员大会、顾问团、理事会、秘书处、专业艺术委员会、文旅合作委员会,架构精简高效,贴合联合体轻量化、协作化运营特点。
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
1. 会员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会员组成;
2. 主要职权:审议、修改、通过联盟章程;选举、罢免理事会成员;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发展规划;决议联盟重大合作项目、重大改革事项;决定联盟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;
3.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四条 顾问团
邀请行业资深艺术家、文旅行业专家、业内知名学者、行业领军人物组成顾问团,为联盟发展战略、项目策划、行业标准、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指导与技术支持,赋能联盟高质量发展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
1.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全体会员负责,统筹联盟日常发展与运营工作;
2. 理事会由优秀个体艺术家代表、优质文旅机构代表共同组成,兼顾艺术人才主体与机构合作主体;
3. 主要职权: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、管理制度、合作规范;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任免秘书处、各专项委员会工作人员;审核会员入会、退会、除名事宜;统筹联盟资源整合、项目对接、活动落地;处理联盟日常重大事务;
4.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,研究解决联盟运营发展问题。
第十六条 秘书处
1.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,负责联盟日常运营、行政统筹、会员服务、活动执行、资源归档、对外对接等工作;
2. 主要职责: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;接待会员咨询、办理入会退会手续;管理联盟人才库、机构资源库;组织各类交流、培训、展演活动;对接政企、文旅机构合作;整理联盟档案、发布行业信息;协调会员纠纷等日常工作。
第十七条 专项委员会
1. 专业艺术委员会:汇聚各艺术门类核心艺术家,负责艺术创作指导、作品评审、艺术标准制定、非遗传承保护、艺术赛事评选、会员技艺赋能,主打个体艺术资源培育与输出;
2. 文旅合作委员会:由优质文旅机构负责人、文旅策划专家组成,负责文旅项目对接、业态合作开发、政企资源联动、跨界项目统筹,主打艺术与文旅产业融合落地。
第五章 运营管理与资源合作
第十八条 资源管理机制
1. 联盟建立艺术家资源库、文旅机构资源库两大核心数据库,实行实名备案、分类管理、动态更新,精准匹配供需资源;
2. 对入驻艺术家按艺术门类、擅长领域、合作类型分类归档,对文旅机构按业态类型、项目需求、合作场景分类梳理,保障高效对接;
3. 严格保护会员个人作品版权、企业商业信息,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,严禁私自泄露、盗用会员资源信息。
第十九条 项目合作机制
1. 联盟搭建公益交流、商业合作、项目共建三类合作模式,兼顾艺术公益传播与市场化发展;
2. 统筹联盟优质资源,对接景区文旅、政企采购、商业演艺、文创开发、乡村文旅、艺术研学等各类项目,优先推荐联盟会员参与;
3. 规范合作流程,统一合作对接标准,协助会员对接洽谈、合同审核、落地跟进,降低个体艺术家合作门槛与风险;
4. 鼓励机构会员与个人会员长期绑定合作,共建特色文旅艺术IP、常态化演艺项目、文创产品体系。
第二十条 活动运营机制
1. 常态化开展免费艺术交流、公益展演、技能培训等普惠性活动,赋能个体艺术家成长;
2. 针对性开展文旅资源对接会、项目招商会、行业峰会,助力文旅机构业态升级;
3. 打造联盟特色品牌活动,形成常态化、精品化、专业化的文艺文旅活动体系,提升联盟行业影响力。
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
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
本联盟为非营利性联合体,经费全部用于联盟运营、会员服务、活动开展、资源建设,主要来源:
1. 自愿捐赠、赞助资金;
2. 合法合规的项目服务费、活动统筹费(公开透明、低价普惠);
3. 政府、行业扶持资金;
4. 其他合法合规的非营利性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
1. 联盟经费专款专用,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联盟公益发展,不得挪作私用;
2. 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,定期向理事会、全体会员公示收支情况,接受全体会员监督;
3. 杜绝乱收费、乱摊派,保障所有会员平等享受联盟服务资源。
第二十三条 资产保护
联盟所有资产归联盟集体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联盟终止后,剩余资产全部用于公益文艺文旅事业,不得分配给个人。
第七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
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
本章程的修改需由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,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。
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
联盟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的,需由理事会提议,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,依法完成清算、注销工作,终止所有运营活动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
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百艺联盟理事会所有。
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
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全体会员严格遵照执行。
百艺联盟

发布日期:2026年10月5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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